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现就我馆受理结婚登记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为居住在德国的中国公民(即双方在德有合法居留证件、有效期1个月以上),且至少一方居住在我馆领区(汉堡、不来梅、下萨克森、石荷州);
(二)男女双方须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比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中国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办理流程
(一)请通过“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结婚登记”模块进行预约,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在线填写基本信息:申请人双方姓名、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国内身份证号(港澳居民需提供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居民需提供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预约到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申办结婚业务。
(二)请按预约时段携带以下材料到总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2、双方德国合法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
3、大二寸(6cmx4cm)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如欲办理德文结婚公证,须另提交同样照片3张);
4、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再婚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当事人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当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7、申请受理后,领事官员将审查各项材料,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证(免费);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德文结婚公证(收费)。
8、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三、注意事项
(一)驻德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驻德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德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德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三)驻德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证件栏填写护照信息,备注栏另加大陆居民身份证信息;
(四)婚姻登记申请材料请于预约当日11:00前递交。
四、收费方式
我馆只接受德国银行EC储蓄卡(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缴费,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