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业务 > 公证/认证
办理公证须知
2023-05-16 20:13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德国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驻德使领馆只受理旅居德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德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德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相应的中国驻德使领馆申请办理认证(详见“办理认证须知”)。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常见公证种类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本人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ürgeramt, Rathaus, Meldebehörde)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居住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4、如申请人曾在国内或国外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

  (二)委托书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和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

  除以上材料,根据不同种类的委托书,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1)儿童父母双方应持本人中国护照和在德居留亲自到中国驻德使领馆办理,同时须提供儿童的护照、在德居留、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如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德国公民或拥有德国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可一并来馆办理寄养委托公证。

  2、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

  须提供当事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亲自到我馆申请;

  2、申请人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3、如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馆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或领事官员认可的相应委托证明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须提交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认证申请表、护照、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四)涉处分房产和其他重大财产的公证详见《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

  三、注意事项

  中国驻德使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办理公证的文书份数以及文书内容,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可以提供常见文书的格式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公证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所需材料,可通过传真、电邮、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四、不予公证的主要情形

  (一)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或驻在国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公安/警察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二)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中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中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五、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申办特急(24小时之内)或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民事公证:每份19欧元(特急另加31欧元,加急另加21欧元)

      商事公证:每份38欧元(特急另加31欧元,加急另加21欧元)

 若办理一式多份,只对正本按上述标准收费。副本不分民事、商事类,一律每份6欧元。

  (三)收费方式: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只接受银行储蓄卡(POS机刷卡),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

  (四)不接受邮寄办证申请,但可以提供回邮服务,邮费为5欧元。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在递交办证申请时提出。但申请人须对在邮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四、申请表、告知书及常见公证文书参考格式

  (见附件。注意:常见公证文书仅供参考,具体行文格式请以用文机构要求为准。)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